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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专业学位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整顿

【答案】整顿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上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顿措施可能会需要法院的裁定,也有些国家规定,监管机构出于保全保险人资产的必要,有权取得保险人的控制权,而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顿大多被作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少市场波动,防止导致系统性风险。

2. 实质风险因素

【答案】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厂家生产的刹车系统、发动机功能等,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建筑材料、结构、消防系统等,均是实质风险因素。

3. 理想的均衡监管水平

【答案】监管的边际收益(MR (x ))是指监管机构将监管水平(X )提高一单位(如严格监管标准与增加检查频率)所带来的监管收益的增加。监管机构将监管水平提高一单位所造成的成本的增加,称为监管的边际成本(MC (x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

净收益

水平。

4. 被保险人

【答案】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5. 保险本质

【答案】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

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均衡状态,监管水平则为理想的均衡监管

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6. 公共利益论

【答案】“公共利益论”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监管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有些国家对保险费率实施监管的理论依据。政府监管者通过将保险费率保持在“竟争性”的水平,尽可能扩大消费者剩余。社会福利的增减是检验监管政策效果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

7. 住院保险

【答案】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件院期间医生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期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而且住院费用比较高,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的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例如90%。

8. 未决赔款准备金

【答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二、简答题

9. 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哪此方面?

【答案】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的监管

通常来说,只有当有关当局发放许可证,拟设立的保险公司方可开展保险业务。为了获得许可,拟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形式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条件如经营者的资格、管理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险监管机构应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

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2)对公司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这是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很重要的一环,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保险价格和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的主渠道是接受公众投诉,从中可以调查判断保险公司的管理层有无利用其专业技能欺骗公众、损害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公司的承保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和不公平歧视等。

(3)对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有违规行为公司的处理是由轻到重逐步进行的。最初发现公司具有不法行为,监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更改; 如果到期未予改正,监管部门可以停止公司的某些业务经营,重则还会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4)对保险业务的监管

①保险业务范围监管

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是指对有权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范围内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

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为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同程度地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保险条款监管一般包括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其他内容等的监管。

对保单条款监管的内容主体是费率监管。实行费率监管的主要原因除了为了保证偿付能力以外,还有其自身独特的考虑。业界比较公认的费率厘定的一般原则是“足够(不少)、合理(不多)、公平(无不公平歧视)”。足够原则是用来保证保单的偿付能力的,防止公司间发生以降低费率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 合理原则是为了限制保险人收费过高而获得超额利润; 公平原则是指费率差异一定要以损失分布差异为基础,对具有类似损失分布的被保险人应收取同一费率。

③保险合同的监管

保险合同的监管包括:保险合同形式监管;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监管; 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5)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宽管制的大环境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涉及公司操作的方方面面,它主要包括:①资本额和盈余要求; ②定价和产品; ③投资; ④再保险; ⑤准备金; ⑥资产负债匹配; ⑦与子公司、分支公司的交易; ⑧公司管理。

资本标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前必须满足某种最低资本和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