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综合》(法硕专业)之商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3.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4.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5.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资本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不需发起人认缴资本总额,公司在成立后可以随时由董事会决定募集新股; 法定资本制则要求股东必须认缴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6.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8. 商号出借

【答案】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股东的权利。

【答案】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投资受益权。是指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请求分配公司盈余,从而取得股利的权利。

(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时有以下权利:

①重大问题决策权; ②公司经营建议或者质询权; ③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各国公司法在禁止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出资的同时,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转移风险。

(4)知情权。其内容除质询权外,通常还包括:

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②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查阅权。

(5)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在向公司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6)优先认股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①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一般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35条明文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项权利。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则法无定例。

(7)诉权。在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还享有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为股东的诉权。

10.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答案】(1)破产管理人的含义及确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破产管理人是传统大陆法中的概念,我国现行破产法称之为“破产清算组”。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和理论准备的薄弱性,现行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在破产清算组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力一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2)确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需要完善以下几点:

①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即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

②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实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人、检查委员会多方面监督,以保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公正合理性。

③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