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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商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2.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3.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5.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答案】(1)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

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二者各自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①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所选择使用。

②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参与,股东在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而在和解程序中,股东对和解的达成并没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重整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组成的关系人小组或者关系人委员会; 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

③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在和解程序中,法院不能强制批准和解协议,但在重整程序中却有权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6.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7.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8. 承兑

【答案】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承兑是一种附属性的票据行为,它以存在有效的出票行为为前提;

②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③承兑是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④承兑是要式行为,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

二、简答题

9. 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答案】(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否则即无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2009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

10.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子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