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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基本类型及其规范模式。

【答案】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甲欲将自家种的西瓜卖给乙,但嘴上却说送给乙。基本类型及其规范模式包括:

(1)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有的译为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 ②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其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至于当事人进行虚伪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

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友人通谋制造假债权或者虚伪让与财产。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①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 ②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以表意人与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依该真意思的相关法律确定。

(4)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①错误的构成要件:a. 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b. 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

致; c. 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d. 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e.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②错误的种类。

a. 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为动机错误。如甲原以为乙要与他结婚,就到某首饰店订购结婚戒指两枚,而乙是与他开玩笑,甲订购结婚戒指的错误就属于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行为。

b. 内容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为内容错误。主要包括:第一,对当事人的错误,又称当事人同一性的错误。第二,行为性质的错误。如误将买卖当赠与,误将租赁当借用。第三,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又称标的物同一性的错误。如误将淀粉当成面粉出卖。以上两种错误均可成为撤销民事行为的理由。

c. 表示行为的错误。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该意思表示,为表示行为错误。如误将租赁权写成地役权等。表示行为错误可成为撤销之理由。

d. 传达错误。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为传达错误。传达错误属于表示行为的错误。传达错误虽然不为表意人的错误,但传达人是由表意人选任的为其表达意思的人,故传达错误应视为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的错误。

e. 受领人错误,又称误解。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受领人可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2. 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联系

《民法通则》虽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概念,但从第133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解释,不仅有民事责任能力之存在,并且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①日的不同。法律设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之日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②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③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 民事责仟能力乃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将不生效,但其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均发生法律效果,即应受法律追究。

3. 论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

【答案】(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①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时效取得所有权; 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②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③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断,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对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公示虽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当事人不得处分之,例如因继承、法院判决、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

②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