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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归责与适用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信息传播的形式变得多样化,使得人们能够通过网络即时获得需要的各种信息。这在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对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也造成了侵害。互联网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其涉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作为计算机技术的产物—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的责任认定方面有一定的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往往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指控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对其归责原则进行认定。此外为了进一步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我国以及西方很多国家制定出台了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除条件,本文通过研究我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立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除进行了具体分析。

本文划分成四部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笔者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概括论述,首先对其主体进行划分,其次从立法进程以及具体制度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进行比较法研究,主要探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进行总结分析。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提出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