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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43国际经济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融资性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

2. "77国集团”

【答案】"77国集团”是一个为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被动地位而成立的经济组织,于1964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在经济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依然受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影响。为反对超级大国的控制、剥削、掠夺,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表决权优势,专门针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开发方面的问题,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平合理的新原则、新规范,从而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中国家成立“77国集团”,在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3.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4. 投资保护协定

【答案】投资保护协定,由美国创立,后被某些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其内容主要规定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

5.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答案】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即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包括: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6. 跟单托收

【答案】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是指卖方将汇票附上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转运单据,一并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由于附上了有关单据,使汇票具有较强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普遍。

7.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8. GATS

【答案】《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是WTO 协议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序言、6个部分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CA TS 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其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

二、简答题

9. 简要说明国际项目融资的基本特征。

【答案】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无追索权或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国际项目融资方式概括起来就是:投资者对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收入偿还贷款或投资。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1)项目融资的最大特点是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这种融资方式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比在海外发行股票的风险都更大一些。因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投资集中程度高,受市场变化影响的时间长,收回投资的方式直接同项目经营或项目产品的销售有关。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很大,但是还是有很多国际投资者愿意做项目融资业务。原因在于项目融资投产后,经营所得或产品销售情况如果良好的话,投资者的收益比其他种类的融资方式都更大,而且收益是长期的、稳定的,甚至是带有垄断性的高额回报。这样项目融资的高额利润吸引着国际投资者参与。

(2)国际项目融资主要是发展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这些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建成投产后的经营周期更长,而且投资回报率高而稳定。投资者还

可以将建成的项目转让,获得资本经营收益。如果加上与项目有关的机械设备与原材料进口业务,投资者还可以介绍项目所需产品的出口商,项目公司在进口业务方面也可以有一定发展。因此项目融资也包含有国际贸易业务。

项目融资集中一次性的投资或贷款,以后30年或50年时间内项目可以提供稳定的回收。这对于项目的东道主来说,由于有外资的参与,对发展中国家的交通、通讯、能源和大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等,均有比较大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不但缺乏资金,更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融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来说,可以帮助其经济快速发展。

10.加注任何批注是不是都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答案】并非加注任何批注都能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只有加注不良批注才能使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仟。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清洁提单并不是不能加任何批注。有的批注并不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2)依国际航运协会在1957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认为在提单中加注下列批注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不清洁提单而拒绝接受:

①批注未明显说明货物或包装不令人满意;

②批注所强调的是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的内容;

③批注是关于否认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内容。依上述标准,如提单中加注有“旧桶’,、“不负锈损责任”、“重量不知”等批注时,仍应视其为清洁提单。

11.简述《鹿特丹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比较,我国是否应该加入该公约?

【答案】《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大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1)《鹿特丹规则》与我国的《海商法》相比较,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①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变化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仟期间是“收货一交货”,并且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点。因此,该规则适用于承运人在船边交接货物、港口交接货物、港外交接货物或者“门到门”运输。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装货一卸货”相比,《鹿特丹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这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大,一方面将有利于航运业务尤其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承运人的责任。

②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