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贸易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清洁提单
【答案】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2. Know-how
【答案】Know-how ,即专有技术,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一般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概括起来,有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等特点。
3.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4. 自由贸易区
【答案】自由贸易区,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质上取消了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但对外各成员保持自己独立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5. FCA
【答案】FCA (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FCA 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FCA 中,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6. 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它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第二,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与国际法主体不同的是,其范围比较广泛,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
7.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8.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二、简答题
9.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案】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法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后一种观点为通说。其实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由于它们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因而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②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而且历史上向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直到战后,随着经济领域中的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间经济关系在国际公法调整的诸对象中的比重才有所上升。
③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国际公法的渊源则比较狭窄,不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联系
①法律渊源的重叠性。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同时,国际经济法的某些规范也可以成为重要的国际公法的渊源。
②法律原则的共有性。某些法律原则,如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共有的原则。
③法律主体具有重叠性。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都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它们相互间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它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
10.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简述承运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案】《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烙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根据该规则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上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
11.简述提单的主要分类。
【答案】提单的主要分类如下: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小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又称“不可转让提单”。
②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空白提单”。这种提单不经背书即可转让,凡持票人均可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因风险太大而很少使用。
③指示提单指托运人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故又称“可转让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使用。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