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权
【答案】行政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最主要的就是起诉权,即诉讼请求权,当事人依此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两部分。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三大类型。
2.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3.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5. 履行判决
【答案】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②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即依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依法行使职权,对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负有作出他所需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③被告具有小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理由。
6.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
(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己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8. 简述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必须符合行政的一般要求,其中包含着及时的要求。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可能更重视效率,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尽可能快地处理是其内含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审理期限及时审结案件;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复议机构应迅速拟定复议决定书,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尽速签发;
(4)对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成其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9. 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权利。
【答案】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②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2)受委托组织的权利
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
①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
②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③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
④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
⑤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10.试述行政听证制度。
【答案】(1)行政听证制度的含义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
①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虽然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但它涉及“人”的利益重新分配,就有必要事先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制度,听取公众的意见,可以提升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②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所作出的一种具体处置行为(虽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但是不作为不涉及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理都要纳入听证范围,只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理,才有给予其听证权利的必要。
(3)行政听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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