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53国际私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
【答案】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同一发明或商标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彼此独立。各缔约国独立地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授予、拒绝、撤销、终止任何一项专利权或商标权,而不受该项专利权或商标权在其他缔约国的决定的影响。
2. 国际民商事关系
【答案】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3.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4. 反致
【答案】反致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常遇到的基本问题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这种反致又叫做“一级反致”、“直接反致”。
5. 国际贸易支付
【答案】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就是国际支付。引起跨国货币收支的原因很多,如国际旅游、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外汇买卖等。因国际贸易及其附带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产生的货币收付为国际贸易支付,它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6.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二、简答题
7. 判断:我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涉外经济合同争议。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旧《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对协议管辖有明确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2012年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己删除该条规定。换言之,现行法不再允许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涉外经济合同争议。
8. 中国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与许多国家一样,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条规定采用了“区别制”,即动产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本条确定的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涉外法定继承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继承的开始、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转移、继承份额、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等。
(2)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别从几个方面对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做了规定,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①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方式关系到遗嘱的有效成立该条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上采用的是同一制,即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准据法。该条款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五个连接点可供选择,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宽松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充分尊重,也和国际上对遗嘱形式法律适用的规定相一致。
②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条规定同遗嘱方式法律适用一样采用了“同一制”,即
不论是动产遗嘱继承还是不动产遗嘱继承均适用同一法律。该条款同样为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四个连接点可供选择,符合尽量使遗嘱有效的立法趋势,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理念。③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之所以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主要是由于遗产管理活动更多涉及遗产所在地的利益,遗产所在地法更为方便适用。
(3)我国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9. 试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此各国做法的共同点和差异并存。
(1)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①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在内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向内国有关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②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问题,各国立法极不统一。有些国家根本就没有对这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作了规定,各国规定的时间长短也极不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没有做特别规定,但其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见,涉外民事诉讼申请执行期限也是二年。③根据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附上与此有关的各种文件或它们的副本。而且,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书及有关文件一般需要用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写成,或附上用该国文字翻译的经核证无误的译本。甚至还有一些国家的立法要求上述请求书及有关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和队证。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程序
对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承认与执行请求,被请求法院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完全是一个国内法上的问题。各个国家的法院也是完全按照内国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承认与执行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但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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