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2001(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刑事诉讼法200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刑事诉讼结构。
[解答] 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含义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后者则是指三方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讼阶段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式。刑事诉讼结构据此可包括刑事侦查结构、刑事起诉结构和刑事审判结构三个主要部分。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可分为大陆国家的审问式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模式。
2.刑事诉讼中止。
[解答] 诉讼中止,是指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终止诉讼,只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以后,诉讼继续进行,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权利(权力) 和义务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期间所占用的
时间既不计入专门机关的诉讼时效,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
3.暂予监外执行。
[解答]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办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交付执行前,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交付执行后,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4.死刑复奏。
[解答]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指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执行前必须奏请皇帝核准。此制正式始于隋,《隋书·刑法志》记:“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唐太宗为慎刑起见而下令:“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后又认为,决囚虽行三复奏,但顷刻之间完毕,仍不够慎重,于是改为五复奏。但犯恶逆以上罪的只准一复奏。宋、明、清各代法律对死刑复奏都作了专门规定。
5.法定证据制度。
[解答]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于欧洲大陆中世纪建立的封建国家纠问式的诉讼中。法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不同形式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使用,完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分析和评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解答参考资料]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廉政公暑。
[解答] 廉政公署是香港的反贪污机构。1973年10月17日港督麦理浩宜布成立。该署由港督委派的廉政专员领导,直接对港督负责,下设4个职能部门:(1)行政处,负责公署的行政事务;(2)执行处,负责调查各种贪污行为;(3)防止贪污处,负责帮助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修改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4)社区关系处,负责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市民积极与贪污行为作斗争。该署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对贪污行为的检举揭发;(2)调查行贿受贿贪污舞弊、敲诈勒索案件;(3)廉政专员如认为某一政府官员的行为可能导致贪污或与贪污行为有关时,可以调查,然后向总督报告;(4)审查政府及公共机构的办事惯例及工作程序,以查出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并设法修正可能导致贪行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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