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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经济法总论》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信托

【答案】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2. 保证金制度

【答案】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成本,交易者只需缴纳很小比例的保证金而不需要足额交纳货款就可以买卖期货合约,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3.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力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有效的银行内控机制对于防范日益增长的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4.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市场中形成的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发展。同时,市场支配力的滥用还表现为优势地位企业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同时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更加缺乏保证,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二、简答题

6. 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案】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阶段不同。设立和成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则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成立是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依法存在的一种法律后果。

(2)行为性质不同。设立行为发生于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私法行为; 而成立行为发生在发起人与登记机关之间,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

(3)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在被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此时的公司尚无法人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被视为合伙,如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 如公司被核准登记,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十公司。公司一经获准成立,即取得法律资格,其债权债务则由公司承担。

7. 简述经济公平原则。

【答案】(1)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在以契约关系为经济联系基本纽带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公平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平。

(2)经济公平也就成丁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经济法以经济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人类文明所揭示的法律价值的认同。

(3)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享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经济法在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来实现公平的。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影响经济公平的因素主要有行政干预、权力经济、不适当的差别政策、税赋不公、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因素。因此,经济法必须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具日。

8.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a.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b. 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主要区别

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a.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b.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c. 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d. 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e. 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它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f.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③从各国立法看,两项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

a.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交织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存在反垄断的条款; 有的国家将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统一立法,有的则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b.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等都是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于一身。

c. 从法律责任看,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主要通过私人诉讼解决,损害赔偿是主要责任形式,而反垄断则属公共政策领域,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以及法律执行机构的统一,对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的制裁方式也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①联系

a. 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近年来,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越来越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b. 两法在实体规范上有交叉,如欺骗性交易和强制交易,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