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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804民商法学综合之商法总论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2.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3.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4.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5.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6.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7. 简述公司的学理分类。

【答案】公司在学理上有以下分类:

(1)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①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②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③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

(2)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关于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①准据法说; ②设立行为地说; ③股东国籍说; ④住所地说。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

(3)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①一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

②多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①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

②民营公司,是指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

(5)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①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公司。

②子公司,是指其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公司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要受其制约的公司。

(6)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①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

②分公司,是指从业务上、组织上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

(7)子公司与分公司之分

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参照标准如下:①主体资格不同。②财产关系不同。③意志关系不同。④财产责任不同。

8. 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答案】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

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①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②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③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9. 简述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及其意义。

【答案】(1)商行为的商法学的分类

商行为的商法学分类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a. 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它不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为认定要件,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在许多国家,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等均为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

b.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凡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即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