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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817法学综合(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有什么特征?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权利。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的特征是:

(1)本类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由于军队直接承担国防任务,所以,本类犯罪的行为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破坏装备与军事设施、妨害部队管理、扰乱军事区域秩序、逃避军事义务等内容为核心。

(2)从危害行为的内容上来看,危害国防利益行为包括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3)从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来看,有的犯罪只能是作为,有的犯罪则只能是不作为,有的犯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从犯罪的时间要素上来说,有一部分危害国防利益罪要求战时才能构成,即有的行为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成立犯罪,有的行为不管是战时实施还是平时实施都成立犯罪。

2.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特征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行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盗窃,是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 利诱,是指以给商业秘密知悉者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好处为诱饵,使其提供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以使用暴力或者揭露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以外的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的手段。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行为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罪中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④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

①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力一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③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

a. 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即为有牵连关系;

b. 客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

c. 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折中说既注意从主观意思上考察,又注意从客观事实上考察,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性,同时对牵连关系又作了适当限制,宜认为是可取的。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4.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烙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二、论述题

5. 论刑罚目的。

【答案】刑罚日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它就是预防犯罪。刑罚目的所预防的“犯罪”,包括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由于预防的对象有所不同,故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在理论上称为双面预防。具体分析如下: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力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