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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安理工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调制法定原则

【答案】调制法定原则,是指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必须在宏观调控法中确认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

2. 国际商业贷款

【答案】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融资。

3.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市场中形成的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发展。同时,市场支配力的滥用还表现为优势地位企业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同时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更加缺乏保证,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5. 固定资产投资

【答案】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政府机构或者企业投入新增固定资产或更新、改造现有固定资产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又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特点是:①固定资产需求按有形和无形损耗的程度分期计提折旧,因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期较长,要求国家和企业加强对资产的投资的计划和控制; ②投资形成的新增或改造了的生产能力将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和生产技术水平,为了求得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家对固定资产

投资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计划、财政和金融的职能作用,对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效益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以便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引导、调解、控制和监督,为了使企业具有必要的自我发展和改造能力,企业也享有投资自主权。

6. 纳税主体

【答案】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在所得税法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等。

7. 商品期货交易

【答案】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这种期货合约已是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契约,通常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转嫁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由于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买卖双方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买卖标准数量的商品合约的交易。商品期货的种类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8. 税收饶让

【答案】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的减兔优惠的那一部分少缴的所得税款,特准给予饶让(让利),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这是对非居住国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的落实。一个国家如想获得税收饶让,一般应通过谈判,争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以解决。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答案】(1)中央银行的三种角色

①政府的银行,是指它多由政府设立,成为政府主管金融业的职能机关,代表政府从事国内、国际有关金融活动。

②发行的银行,是指它作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③银行的银行,是指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特殊业务关系,它成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③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0.我国的会计监督体制如何?

【答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会计监督体制包括: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监督。

其内容包括:

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

③监督主体的职权。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2)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指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业监管等部门亦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也是一种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