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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80分,商法70分)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2.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4.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5.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

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7.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8.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简答题

9. 试析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答案】(1)债权人会议的含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2)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论依据

破产程序最终是为普通债权的公平分配而设的,因而,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如何得到体现,是关涉破产程序中的机构构造和程序设计的关键性问题。概括起来,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在于:①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化; ②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提供参与和过问程序进行的机会; ③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的程序经济目标。

破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债务人破产的偶然原因下形成的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债权人不能单独地行使权利,需要设立债权人会议这样一个临时性机构,就破产事项协调意见,并决定采取何种行为。

10.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之处。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船舶为目的,出租人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即承租人可以按自己的营运目的调度使用租进的船舶。对于船舶,出租人须配备船员,承租人对船员有指挥命令权,船长、船员必须服从。航次租船合同只是由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舱位,并不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无权调度使用船舶。

(2)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定期租船由承租人负责营运,而航次租船则由出租人负责营运。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应负责营运费用,出租人只负有关船舶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应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只负担支付运费以及约定的装卸费。

(3)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都要支付租金,但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船舶和所租用的时间计算,而航次租船的租金一般按舱容或者货物的重量计算。

(4)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一方面,承租人对租进的船舶有指挥调度权,可以按自己的经营目的在租期内调度使用,而不受出租人的制约。这说明承租人对船舶行使了占有支配权。尽管船员是由出租人配备的,但出租人配各船员的目的并不在于占有支配船舶,而是为承租人提供劳务; 另一方面,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和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义务。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完全具备了财产租赁合同的特点,应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11.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

【答案】(1)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是不足额保险合同。

(2)对于足额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