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813经济法学(经济法80分,商法70分)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2.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共同海损是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
②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仅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造成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
③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④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共同海损事故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3.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
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4.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5.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6.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7.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
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8. 保荐人制度
【答案】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发行文件中所载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由保荐人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①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②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二、简答题
9. 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答案】(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总体说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包括:
①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还债,而自己无力挖掘出债务人的财产所在时,可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债务人交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作还债。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如果继续隐匿财产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后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的,不仅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可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使其归于无效或撤销,而且有可能产生债务人的负责人或者准债务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②破产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而且可以通过破产犯罪制度增大债务人获得刑事责任的几率。
债务人构成破产犯罪时,债务人即便丧失了破产免责的好处,对债权人来说,也未必能够增加债权的受偿额,由干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花费较之干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要多得多,这相对干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来说,不膏为债权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利益为代价获取债务人的人格的贬损。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就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原因在于:
①获得破产免责的益处,使自己对所负债务的无限责任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转化为有限责任;
②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破产法上的债务重组安排、部分甩掉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带来的人格贬损和其他消极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