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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801法学综合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案】(1)唐律的含义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2)唐律的主要特点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力一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力一式等各力一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 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

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 由干唐律体狈, ‘中国封律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樟和蒸本,尾在某邺方而“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不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2. 试述宋代刑罚制度发生的变化。

【答案】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①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②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黯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问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救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③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 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配役有军役、劳役; 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竞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圈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圈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刺配对后世刑

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韵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J 漫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E1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 “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晃钳”); “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3. 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答案】(1)封建正统思想的含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到家等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

(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①“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的帝王并非不受制约,在“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皇帝应该依照上天的旨意而行,叩“王者法天,,,否则会遭到“天谴,,。但“王者法天”更为重要的含义是赋予帝王在人间独一无二的权威,而正统法律思想对帝王所具有的这种权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阐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是“天子,一皇帝。在神权思想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成为人与天的中介,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儒家强调君主的权威,正统法律思想则利用神权使这种权威合法化。

其次,“三纲五常”是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核心。在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人类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关系就如自然界中的日月星辰关系一样,日为天上至尊,君(皇帝)则为国之至尊,皇帝独一无一的至尊地位是天所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廿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也都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也是人类社会中高于普通法律的大法,如果,都违犯,是不赦之罪。

②“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说

“德主刑辅”是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来源于西周“明德慎罚”与先秦儒家“为政在德”的主张,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在治国中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以此维护伦理道德。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a. 从天道上讲:董仲舒认为,天地万物,以阴阳转化为“大”,阳主生,阴主杀; 上天有好生之德,故以阳为主,阴为辅。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教化为德,德为阳; 刑罚为杀,刑为阴。上天既然贵阳贱阴,阳多阴少,统治力一式亦应“大德而小刑”。

卜天又以春夏为先,秋冬为续,体现了阳为本、阴为末的关系,人类社会的统治方式亦应顺应天意以教为政之本,刑为政之辅,“先德而后刑”。

b. 从“人性”上讲:董仲舒认为“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天有阴阳,人有善恶”。在此,董仲舒综合了先秦孟子的“人性善”与荀子的“人性恶”学说,认为人性的善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因人而异。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可分为三品:首先,‘怪人之性,,:天生性善,并负有劝导天下人向善之职责的人,这种人是极少数; 其次,“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 最后,‘斗臂之性”:恶性根深蒂同,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此种人为少数。董仲舒认为:有“斗答之性”,故刑不可废; 而“中性之人”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至此,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两个方面有力地证实了为政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内容。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董仲舒虽然强调“德”的重要地位,但并不轻视法律。相反,他认为二者不可缺一:“阳者,天之德也; 阴者,天之刑也。”无论是从体现天意的阴阳变化上说,还是从人有贪恶仁善之性上说,刑的废弃都是不可能的。

③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立法主张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在夏商西周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自战国变法后,礼表现为官僚等级制。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等级制,使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在立法上,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所体现的等级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如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思想体系。汉代等级制度十分森严:在上朝时,贵族官僚按品级站班,高品在前,卑品在后,对皇帝行三叩九拜之礼。村野之中,长者位十幼卑之上。举行家宴时,须长者主持; 家族中,亲者位于疏者之上。嫡亲与庶出尊卑有序。

④“《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

“《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裁断刑狱及争讼,以儒家经典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其兴盛于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其后随着礼律融合的加深及经义人律而逐渐消失。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主张“《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是董仲舒。董仲舒认为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学说为原则,而“汉承秦制”,法律制度却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二者不免产生矛盾,为维护儒家在意识形态的独尊地位,司法中须以儒家经典为指导,经律相矛盾时不惜以经破律。“《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以经断狱”和“原心定罪”。以经断狱及“原心定罪”的核心是在量刑时要着重考虑犯罪动机。“《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其反映了正统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将儒家推崇的礼置于法律条文之上的观点。

⑤顺天则时的“司法时令说”

“司法时令说,,是正统法律思想兼容阴阳学说的体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天人合一”,人间的赏罚应与“天意”相符。在春夏万物生长之际,应从事教化奖赏; 秋冬万物肃杀之时,则应从事断狱活动,故而“秋冬行刑”成为制度。“司法时令说”的具体体现是首先要求阜帝“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