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3.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4. 立法的民主原则
【答案】立法民主原则,其涵义和内容应包括三个要素: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归。③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能够通过必要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有效地在立法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简答题
5. 你如何看待市民社会的成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1)从发生学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和
发展起来的。
市民社会的现代转型与整体发展不仅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法治的原动力,而且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制、自治法则本身就内蕴着浓厚的现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会因自身缺陷需要现代法治的弥补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可以说,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逻辑起点或充分必要条件。
(2)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最初始的根源。
(3)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
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治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即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也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治。
(4)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治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赋予法律以权威的外在形式,其实施只能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如果硬性地依赖国家的强制力构建社会法律秩序,即使社会可能形成某种秩序,这种秩序也是与社会缺乏内在亲和性的,它无法调动社会成员主动采取有效行动,去促进人们间的相互合作。这样的社会秩序是僵死的,非人性的,容易成为“法律专制”或“法律独裁”滋生的温床。
6. 简述法官职业专门性的具体表现。
【答案】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技能与伦理素养。
法官职业专门性的具体体现:
(1)法律职业的语言
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这些话语由专业词汇构成,形成专业领域,进而形成专业屏障。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①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②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定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2)法律职业的思维
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展现的理性认识过程。思维是职业技能中的决定性因素。
(3)法律职业的知识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②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4)法律职业的技术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5)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论述题
7. 为什么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
【答案】(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而且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无论是守法、执法或司法,都是如此。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才具有可操作性。
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稳定性同样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秩序的形成是以行为预期的建立为前提的。如果法律总是处于修改状态,就会彻底破坏这种预期,使人们无所适从,所以,法律不应该轻易修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矛盾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因为法律通常比较概括和抽象,有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在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不很尖锐的情况下,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而尽量不修改法律。
③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实践中,法律条文相互重叠、冲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该规定而未规定的情况在所难免。这种情况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语言本身的表现力就是有限的,语词具有多义性,而语言正是在不
(2)法律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法律实施和运作中的一个重要实践问题,既是法的实施和适用的前提,又是保证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媒介。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的权限、效力、形式和方法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与一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现代法治的发展,又不断赋予法律解释以新的意义和功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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