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处理者,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直接运用者,也是与相对人接触最密切的主体。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公务行为时,难免会出现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本文拟从行政侵权和行政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点、性质入手,结合我国行政侵权民事责任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民法通则是对宪法的具体化规定、国家赔偿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的行政侵权责任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指出我国行政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为行政侵权主体、执行职务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列举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以赔偿损失为重点,讨论了我国行政侵权民事责任形式。通过对上述问题论述,结合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侵权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提出了对侵犯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额应当确立一定的幅度,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造成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伤害的,应当参照民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造成财产权损害的,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害,还应赔偿间接损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参照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同时斟酌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救济等完善我国行政侵权民事责任的若干建议。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