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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4诉讼法(刑诉、民诉、行诉)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3. 对抗制诉讼

【答案】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 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4. 立案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5. 直接证据

【答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要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

6.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此外,并非所有诉讼文件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如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7.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8. 准共有

【答案】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9. 侦查机关

【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10.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向社会公开。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二、简答题

11.简述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a.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c.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执行的机关

按照各种刑罚的不同特点和各执行主体的不同职能,可以把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a. 交付执行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将生效裁判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b. 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

第一,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第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

第三,看守所虽然不是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资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可由其代为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

第五,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c. 执行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执行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人民检察院当然也是刑事执行的监督机关。

(3)死刑停止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