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2. 行为罚
【答案】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资格的处罚形式。
暂扣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继续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格。
3.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不可替代的,必须获得实现。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行政合同就必须实际履行。
5.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答案】①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争议; 行政裁决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b. 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 履行判决
【答案】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②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即依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依法行使职权,对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负有作出他所需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③被告具有小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理由。
7.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8. 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二、简答题
9. 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设立行政法院有哪些障碍?
【答案】(1)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的不同之处
①从法院组织上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是专门法院,但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两大类组成:一是宪法法院,二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又包括五种法院,即一般法院(民事或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独立于民事或刑事法院,但其仍属于司法机关,而法国的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②从法院级别设置卜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地方行政法院、卜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且法国行政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并没有密切联系。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并非与行政区划紧密连接,其是根据大小不同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五家,分布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德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初等行政法院、州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法院设立在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根据州的大小而数量不一,州高等行政法院,则各州均有一个。
③从法院承担的职能上看,法国行政法院强调法律与行政的结合,法院在工作中要求法官同时担任行政组和诉讼组的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德国行政法院则无须承担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
④从法官的独立性角度看,德国《基本法》明文强调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相比之下,法官的行政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较弱。尽管表面上看来,法国的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官也有由行政人员担任,法官承担对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但是行政法院和法官仍可独立于任意的行政干涉。
(2)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①行政审判地方化干预严重。行政审判难以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独立的司法机关是行政审判得以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有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占有优势地位,法院的人事和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样受制于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不合理干预。行政审判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地方化的干预致使行政诉讼制度的效用大大减少。
②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早已成为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对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抵触情绪。表现在执行判决时,行政机关故意刁难,“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同废纸”的现象普遍存在。
③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在行政审判案件中,法院裁判率过低,相对人撤诉率较高,其中大多数为“非正常撤诉”。此外,在行政案件审判中,相较于民事、刑事审判,原告的上诉率和申诉率都高出许多。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行政庭来说,案件比较少,法官待遇较差,基层审判庭难以留住专业优秀的审判人员,进一步造成审判质量低下。
④行政审判中,司法权威缺失的问题严重。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受制于党政机关,法官更是难以具各足够的抵御外来的不正当十预的能力。一方面,法院在行政机关的特权威严下束手无策,其权威不值一提。另一方面,行政审判质量不高,司法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人民群众对法院和行政诉讼更加不信任。
(3)设立行政法院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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