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801法学综合之外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了“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2.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二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简答题
3. 试述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答案】章太炎的法律思想及其特点包括:
(1)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章太炎设计的“中华民国“的方案。
从宪法思想上看,章太炎的中华民国方案具有三个特点:
①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章太炎是反满仇满的大汉族主义情绪最为严重的一个。
②否定代议制。1908年10月,章太炎写了著名的《代议然否论》,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代议制的意见。章太炎还认为,代议政体不适合中国国情。
③主张直接民权。他认为代议制只是间接民权,总统制便于实行直接民权,真正做到主权在民。章太炎主张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再加教育独立,变成四权分立。辛亥革命前
后,章太炎对四权作了修正,并增加了纠察权,主张建纠察院或都察院,这样,章太炎的五权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已基本相近。不管是四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章太炎这一思想的核心在于强调“主权在民”。他批判那种“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观点是“谬论无论”之说,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
(2)“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群众权益。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①“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以五朝法律为主干,采撷它律,制定出“左以庇民,右以待国’夕,“抑强辅微”的良法。
②“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
章太炎为了“恢廓民权,限制无首’夕,曾提出“置四法”。这四法是:均配土地; 官办工厂; 限制继承; 公散议员。
a. 均配土地,含有土地国有之意。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
b. 官办工厂,章太炎认为,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即“官办”。
c ,限制继承权,即上述的“限袭产之数,’o
d. 统一货币。
e. 稳定赋税。
章太炎“抑富振贫”的主张,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等设想是基本相通的。 ③“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
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四权分立为基础,进一步制定旨在“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
章太炎试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民无罪者,不得逮捕”,有罪者由法吏统一惩治; 使人民享有集会、言论、出版等自由。
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夕、“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但同时也含有复古主义、平均主义、重农抑商等许多消极因素。
(3)“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章太炎设计的总统制共和国是“专以法律为治”的法治国。他热烈颂扬管仲、商鞍、韩非、秦始皇“以法治国”的学说与实践。反对封建专制法制,章太炎向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保障人民主权的思想是积极的,也是其“专以法律为治”的精髓所在。
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十分坚定,渗透于法律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总的精神仍然是“抑官吏,伸齐民”。章太炎重视法律,但不轻视道德。他沿袭古人“道德沦丧”为“亡天下”的观点,把道德看得比法律更重要。他提出的道德要求主要有:知耻:重厚:耿介:必信。
4. 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
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 a.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 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卞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 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①《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栓桔,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临时约法》在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①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