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国际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2. 造法性条约
【答案】条约的种类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区别于契约性条约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或者确认或改变现有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条约,这类条约通常是多边性的、开放性的条约,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4.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5.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
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6.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二、简答题
7. 请说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三者的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答案】(1)“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
①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②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③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但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反向的减免关税的优惠。它只适用于进口商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出口商品)的关税方面。
(2)三者的相互区别
国民待遇是针对在本国内的外国公民,其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但法律通常都规定对外国人的某些权利的行使范围给以限制; 最惠国待遇涉及施惠国、受惠国和最惠国,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最惠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依据一般是国家间的条约; 普惠制则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
8. 简述条约在国内的实施。
【答案】国家缔结条约,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在其领土内执行条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缔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1)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则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缔约国应遵守条约,并善意履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
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即是依国际法有效成立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善意履行就是诚实和正直地履行,也即履行条约不仅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条约在国内实施的范围
原则上,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但是,如果条约有不同规定或当事国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意思,条约可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根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根据它们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因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并不一定都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
(3)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己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有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但也是应该履行的,即直接适用或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实践中大致有四种解决方法:
①国内法优于条约。这种做法极为少见,如阿根廷。
②国内法与条约的地位相等。如果冲突,采取两项原则:一是和谐解释的原则: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和德国。
③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法国。
④条约优于宪法,如荷兰。
9. 什么是“南极条约体系”? 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由规定南极地区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条约或议定书构成的条约体系。它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南极条约》由序言和14条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有:
①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在南极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
②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包括交换有关情报,交换科学人员,交换或自由得到有关南极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③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在南极原来所主张的领土主权权利或领土要求; 或全部或部分放弃由于其本国或其国民在南极的活动或其他原因而构成的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或损害缔约任何一方关于其承认或否认任何其他国家在南极的领十主权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其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 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④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缔约国有权指派观察员,观察员可在任何时间自由视察南极一切地区,以促进条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
⑤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条约协商国为便利交换情报,召开会议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并阐述、考虑以及向本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原则和宗旨的措施。
(2)《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和《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