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639综合(国际公、民商法、民法总论、合同法、公司法)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答案】法律事实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②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2)依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
①肯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②否定式法律事实,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2. 法律职业的技能有哪几方面?
【答案】(1)法律职业的知识
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我们以往总是要求法官学法、懂法,这是局限于制定法中的规则知识,是低层次的要求。事实上关于规则的知识是暂时的,立法者大笔一挥就会改变这种知识。更何况关于规则的知识是机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们运用普适的法律原理来处理关于规则的知识的局限性。
(2)法律职业的语言
①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这些话语由专业词汇构成,形成专业领域,进而形成专业屏障。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二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大众话语具有情绪化、常识化的特点,而职业话语则具有理性化、专业化的特点。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只有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②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术语是这门专门知识中最基本的要素。法律语言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育旨。
a. 交流功能,是指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同行之间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交流,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繁琐与不一致性。
b. 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3)法律职业的思维
①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律人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之所以这样,是程序自身必要性决定的一一对立面的设置以及两造竟争就是为了排斥任意性,促进理性选择,形成法官稳妥的结论。
②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程序是自治的,在其内部的一切活动(包括思维活动)都被视为“过去”,这才可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官对待法律的态度也是这样,只承认既定的规则。为了阐明法官的保守性,许多思想家甚至把法官看作是法律借以说话的嘴巴。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在激进与保守这两种势力的平衡中得以发展的。
③注重镇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法律人强调推理的逻辑性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必要:对法律决定的结论要求合乎理性地推出,应当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使当事者和全社会看到这个结论是出自理性的,即具有说服力。情感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
④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这意思是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和真相。
⑤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程序中或多或少会产生对抗性。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权利义务对半承担的说法在社会上十分自然,而在法庭上却是纯粹荒谬的理论”,因此,“有时它还使得公平也似乎受法律游戏规则的摆布”。
(4)法律职业的技术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①法律解释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运用专门的多种方法来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甚至包括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解释法律现象。
②法律推理技术是关于法律依据选择与适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和技术,法律推理的实质意义不仅是一种方法,而是为了论证法律裁决的理由。
③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程序的组织、展开和运用的技术。
④证据运用技术是掌握证据的原理、特性和规律,运用证据法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并在程序中证明案件真实的各种方法。
⑤法庭辩论技术是指律师在程序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语言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技术。
⑥法律文书制作技术是司法官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律师制作业务文书、诉状等法律文书的重要技术。
3.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答案】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1)历史上,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每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先前的法律制度为起点和阶梯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继承必然是法律演进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2)在法律演进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演进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3)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加分析地抄袭或复制旧法律的拿来主义以及根本否定新法律与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都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演进的历史真实的。
4. 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
【答案】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
②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
(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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