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答案】(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概念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②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③犯罪的对象。犯罪人选择不同的犯罪对象,表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在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时,它也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
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定罪不起作用,但它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⑤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⑥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事实情况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也是体现其人身危险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的因素,从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出发,这一田素在量刑时也需予以考虑。
⑧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当有前科而又犯罪但不构成累犯或者特定再犯的情况下,前科应是酌定情节之一。因为有前科又犯罪,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这就决定了前科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2. 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
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 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国家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两者的不同包括:
(1)主体的范围不同
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叛逃罪的主体仅限干我国国家机关下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下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4.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有哪些? 请简述。
【答案】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两者的区别包括:
(1)法规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干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只能是想象竞合犯,而不可能是法规竞合。
(2)法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 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3)法规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4)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犯,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来解决。据此,我们可以把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清楚地区别开来。
二、论述题
5. 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①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②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二者的比较
①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 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③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 而恶意串通
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6. 论述减刑制度中的限度与幅度。
【答案】(1)减刑的限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换言之,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进行减刑了。
(2)减刑的幅度
幅度,是指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 ①可以减刑的起始时间
a.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于新罪又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b.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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