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9民法学和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2.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3.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4.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
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5.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6. 出票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二、简答题
7. 简述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区别?
【答案】不动产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概念不同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该条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两类情况:
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此种情况实际上指的是商品房预售登记。这是最典型的预告登记形式。
②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符预告登记。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主要包括抵押权的顺位登记、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等。
(2)效力不同
①《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是说,预告登记以后,来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物权不发生有效的变动。
②预告登记之后物权不一定发生转移,而本登记之后,则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8. 简述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及对象的范围。
【答案】(1)商业登记的立法原则
①放任设立原则
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流行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商业兴盛时期。这一制度完全否定政府对商事登记管理之必要性,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现已基本不被采用。
②特许原则
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
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及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和严谨,则容易产生法律漏洞。
⑤严格准则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商主体设立程序颇为宽松,但商主体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对社会的责任却加大了。目前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则。
(2)商业登记的对象的范围
商业登记的对象为商主体,我国法律将登记对象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三类:公司; 非公司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另一种是二分法,即将商主体分为二类: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l}
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它们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9.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答案】从历史的角度看,德国商法作为大陆法系商法的代表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最大。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近代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①中国古代社会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
②其后,虽然商法典没有得到施行,但大量的商事法规仍然以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制定颁行,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规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近代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业的不发达,商品贸易中的许多概念在法律上也是不清晰的,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是空白。
伴随着现代西力一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的许多概念被逐渐引进到中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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