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吉林大学数学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溢额分保

【答案】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2.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这家公司的性质既可是国营的,也可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

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类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不交叉,从而保持完全垄断模式的基本性质。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指在一国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各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相互间业务没有交叉。

3. 理想的均衡监管水平

【答案】监管的边际收益(MR (x ))是指监管机构将监管水平(X )提高一单位(如严格监管标准与增加检查频率)所带来的监管收益的增加。监管机构将监管水平提高一单位所造成的成本的增加,称为监管的边际成本(MC (x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MC时,监管的净收益

平。

4. 公司治理监管

【答案】公司治理监管是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公司治理的关键是明确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董事会应该对偿付能力或其他监管标准负首要责任,并成为遵守这些标准的第一道防线。为达到这些目的,应该要求董事会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任何时候都谨慎经营,对维护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以及遵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负责。为了使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生存负责,董事会必须获得决策所需的足够的信息。还必须有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管理层。

达到最大,此时达到理想的监管均衡状态,监管水平则为理想的均衡监管水

管理层必须能够承担和规避风险,能够将正在经营中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持在高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水平。董事会和管理层还必须清楚,保险经营的首要问题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负责。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还特别要关照到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5. 总准备金

【答案】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以及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提取总准备金是保险在时间上分散风险的要求。

保险公司总准备金一般要按国家保险管理当局的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逐年积累而成。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简答题

6. 如何完善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答案】在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中已经有了一个再保险监管的初步框架。保险监管规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督,评估合同的可靠性及其合理性。要求保险公司在决定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时考察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机构应当就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人做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对其的监管程度,设定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规模的上限,考虑再保险公司所在地监管者的可靠程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监管规章中有原则要求,有了一个再保险监管的初步框架,但由于过去的中国再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市场化程度底,缺乏竞争,而再保险业务本身的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都很高,国际性也很强,因此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与国际水准的差距较大。相应地,中国的再保险监管与再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也存在相当差即。从当前的监管政策取向来看,中国保监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表示要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或其他投资主体参股或设立再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要加强对境外分保业务的监管,鼓励优先国内分保。在中国保监会新的组织机构框架中,增设了再保险监管部,专门负责研究和实施再保险监管。随着中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中国保险监管手段的成熟,中国的再保险发展和再保险监管水平会尽快提高。

7. 试比较责任保险中“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答案】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

(1)“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含义

“赔款发生制”是指不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过错行为在何时发生,只要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有效索赔即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就要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承保力式,索赔时效的关键是索赔的提出必须

在保险期间,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在保险期内或约定的保险期之前若干年。

“事故发生制”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造成第二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才能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险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确定赔偿责任,所以,此种方式在实践中很少使用。

(2)“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对保险期限的影响

①采用“赔款发生制”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均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则责任保险的期限不变; 二是,如果责任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生效之前,则责任保险的期限实质上被前置,从而形成责任保险期限的追溯性质。

②采用“事故发生制”方式承保的结果,对保险期限的影响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随之提起索赔请求,使两者的发生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不变; 二是,如果责任事故于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而第三人的索赔请求则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的某一天提起,此种结果实质上等于延长了责任保险的期限。

(3)“赔款发生制”和“事故发生制”的优缺点比较

①采用“赔款发生制”的优点是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的索赔情况,并较为准确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保险赔款,以便对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事故发生制”的优点是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

②采用“赔款发生制”的缺点是保险期限前置的结果可能加大保险人的风险,使保险人承担了发生于很久以前的责任事故的后果,尤其是当保险期限被无限期的前置时,还有可能引发道德危险。采用“事故发生制”的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事故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 健康保险中,保险人为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规定的特别条款有哪些? 请简单解释。

【答案】(1)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 ①年龄。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②体检条款。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③观察期条款。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小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