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2. 损益相抵规则
【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3. 取得时效
【答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4. 代书遗嘱
【答案】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 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6.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简答题
7. 简述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答案】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的依据,也是表明代理人是否具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的资格。其性质为独立的一种法律资格。
(1)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①亲自行使代理权
被代理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代理人为自己服务,是基于对该代理人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才合乎被代理人的愿望。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小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
②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a.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谨慎、勤勉、忠实地处理好被代理人的事务,以增进被代理人的福利。
b. 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c.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①自己代理之限制
由于交易皆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己代理之场合,很难避免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②双方代理之限制
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一个人同时代表两种利益,难免顾此失彼。因此,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
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③恶意串通代理之禁止
所谓恶意串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看,这种行为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代理行为的准则看,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8.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答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阐述如下:
(1)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2)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之诉讼时效的起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 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9.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由行为人直接负赔偿责任,直接承担责任的是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因为法人虽然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它的行为能力,即对外业务活动,需要通过它的工作人员来进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及其所委托的人员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法人本身。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而非一般民事主体的法人和公民。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其责任形式是连带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当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小承担民事责任。
(5)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亦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若系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