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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复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答案】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指经济法应当纳入何种法域,公法还是私法,甚至是第三法域。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关于经济法法域属性也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公法”,有主张“社会法”,还有卞张不同于“社会法”的第三法域。

2. 法人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认证制度之一。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营业税

【答案】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低,档次较少、计税简便。

5.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答案】中问业务,又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利用自有资金,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间业务具体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

6.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答案】(1)竞争法的含义和内容

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

①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法”或者“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名称直接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

②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不仅指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典,而且也包括单行的规制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关涉竞争行为的全部法律规范。比如,目前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中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含义和内容

反垄断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市场竞争作为配置资源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然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

①禁止卡特尔;

②控制企业合并;

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7. 消费者权益

【答案】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 房地产登记

【答案】房地产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属及其变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变动,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将房屋与土地分离,分别由房屋管理机构与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相对混乱,效率低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未来房地产登记改革的方向。

二、简答题

9. 知假买假的属于消费者吗?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吗?

【答案】关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的判断中,前几年倾向于认定属于消费者,应该得到双倍赔偿,现在则倾向于不能得到双倍赔偿,至于行为人是否属

于消费者则争议依然很大。

笔者倾向于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不属于消费者,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理由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

(2)“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

(3)“知假买假”表明买方明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其购买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明显违背了买卖合同的本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去实现打假的崇高目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不符合法治要求。

(4)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根本不属消费行为并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盲区”。根据民法原理,无效民事行为并非意味着‘已不产生法律后果。“知假买假”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完全可以得到法律救济,该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0.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答案】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如下: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后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饵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资本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力一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后建立的通过行政体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模式,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是依靠强有力的国家调节之手去组织和干预经济,另一只市场调节之手则处于自发并遭到人为限制的状态。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大力培育并有效运用另一只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于上层建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