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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为什么?

【答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理由在于: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定事实成立,即以强奸论。这里并没有提及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也就是不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就是一种法定强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强奸。

(2)《关干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上。构成此罪必须以“明知”对方是幼女为前提。

(3)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对行为犯罪化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去把握。由此所产生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也应建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之上。所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二者的关系上,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性原则,后者是在定罪理论卜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定罪过程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四者的有机统一,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唯一标准。其中,主观方面的罪过内容是评价行为的必备的价值判断要素,也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分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法定标准之一。

在处理奸淫幼女行为的问题上,亦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指导,既要看到行为的客观危害,又要看到行为人主观恶性,在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2. 解释我国刑法上的主刑。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特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特征包括:

①录叮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③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④享受一定的待遇。

(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特征包括:

①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具有一定期限。

③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④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特征包括:

①录叮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录叮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③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④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⑤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因为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所以,又称之为生命刑。又由于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3. 甲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乙中弹受伤(伤情不足以致死)而入院抢救,适有丙放火,致使乙被烧死。说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该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解。

【答案】(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实施了该行为后,合乎规律的发生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这是因果关系中的常态。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但乙中弹后的伤情不足以致死,因此,甲的开枪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即甲应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而乙受伤之后入院抢救,由于丙的放火行为而被烧死,即

丙偶然介入的放火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丙的放火行为致乙死亡,这要综合评价丙放火行为的性质后再作出其行为定性。

4.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有一些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作为不同的罪名,更有着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盗窃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2)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害之物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以种种借口或采取各种手段拒不归还或拒不交还物主; 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并未控制财物,只是通过窃取、骗取、抢夺等的方法才将他人财物非法转归己有。

(3)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事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脱离控制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盗窃罪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5.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