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答案】(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里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下、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通常限于除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种犯罪,但销售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a.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b. 以假充真,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c. 以次充好,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等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d.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有什么不同?
【答案】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似犯罪关键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后者所列犯罪对象,均为普通民用设施,其所代表的
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或者财产权利。由于刑法对本罪的破坏行为没有任何限定,只是限定了破坏的对象,且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就应以本罪论处。
3.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条文内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军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假如这一规定成为了正式的立法,请根据刑法理论说明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犯罪构成特征包括:
(1)客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的威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犯罪只需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因此,“危险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
(2)客观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主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作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饮酒驾驶可能“不能回避正常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辆,既包括驾驶前己经醉酒,也包括驾驶前饮酒驾驶中醉酒,还包括驾驶中饮酒并醉酒。由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危险驾驶”犯罪在主观方面并不考虑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罪过。
4. 禁止令。
【答案】关于刑法上的禁止令具体阐述如下:
(1)禁止令的含义。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法功能的扩张性倾向。
(2)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具体包括:
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
几项活动:
a.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b.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c.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e. 有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a.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c.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d. 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a.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b.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c.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 禁止接触同案犯;
e.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3)执行机关。禁十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会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下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会矫正机构纠正。
5.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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