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704法学综合之《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两成分法
【答案】两成分法是20世纪20年代苏联形成的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是苏联东欧经济法的逻辑起点。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 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上述两部分即是所谓的两种成分,按照两成分法学说,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一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将取而代之。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十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十地使用权出让为十地的一级市场。国家对城镇十地的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十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3.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4. 消费型增值税
【答案】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5. 审慎监管原则
【答案】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
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6. 法人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二、简述题
7. 审计有哪些类型?
【答案】根据审计的主体和性质不同,可以将审计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1)国家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该类审计多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目的是实施国家的经济或财政监督。
(2)民间审计,是指由民间或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所实施的审计。
该类审计可能是任意性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法定、强制性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如许多国家包括我国要求特定种类、范围的公司必须聘任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等。
民间审计的目的主要是经济鉴证和协助投资、经营决策,也是加强公司等法人治理和税收、证券监管等政府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审计活动本身具有社会自治或行业自律性质。
(3)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实施的审计。
该类审计原则上应由市场及社会主体自定,但在我国在一定范围内为法定,在相当程度上为国家审计的延伸,目的在于进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以纠错防弊,改善管理、经营。
8. 什么是税务代理制度?
【答案】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也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制度。
税务代理人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税务代理涉及委托人和税务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国库,因此税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9. 简述经济法社会责仟本位原则。
【答案】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的含义具体阐述如下:
(1)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力一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2)社会责任本位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
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某种经授权的组织,以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①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②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③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三、论述题
10.论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案】我国行政处罚有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处罚设定权法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此外,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③被处罚行为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对于行政相对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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