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财经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2. 被害人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3.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①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4. 减刑
【答案】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
5. 司法补救
【答案】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6.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7.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8.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简答题
9.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
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
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①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②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
③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
④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认为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
以揭露其证言的可靠性,这种观念是构成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述他人的证言不妨碍其真实性,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如已故人的陈述、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公务文件中的记载或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或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在法定例外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
(4)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但第190条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加以宣读的规定,又极大地削弱了这一规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严重违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强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和完善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10.什么是期间,期间与期日存在哪些区别?
【答案】(1)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2)期间与期口的区别
①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 而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
②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一般不能变更; 而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另行指定。
③期间为一个时间段,即从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的一段时间; 而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11.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 理论上有何争论?
【答案】(1)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许可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包括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以及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为:
①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才有权收集或提供证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手段、程序和途径进行。
②证据的来源合法。最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