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加试)之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2.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3. 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对此,可做如下理解:

①无罪推定是一种推定;

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

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

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4. 视听资料

【答案】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各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5.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又称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针对可能出现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民事拘留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③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民事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然后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

④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民事拘留则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程序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⑤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民事拘留则最长为15日。

⑥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民事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关系,不得因被司法拘留而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判决应负的义务。

6.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7. 准共有

【答案】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所有权

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8.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特别诉讼程序。“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或者刑事案件发生在国外。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92条的规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四类: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②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③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④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进行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答案】涉外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具有一些特殊的原则。虽然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涉外刑事程序法律,但是,有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的一些准则。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1)主权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

(2)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条约生效以后,各缔约国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与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这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中称作“国民待遇”,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原则。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使用本国或地区的通用语言进行诉讼是一项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惯例。中国也遵循这一原则,规定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也是中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

(5)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该原则是指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代理人时,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不得委托外国律师参加中国涉外刑事诉讼。

10.简述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答案】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