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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8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 法院参照适用规章

【答案】法院参照适用规章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①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②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③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二是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3. 行政诉权

【答案】行政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最主要的就是起诉权,即诉讼请求权,当事人依此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两部分。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三大类型。

4.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 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简答题

6. 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答案】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 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它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或从事行政行为的依据;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政府的规章同时不得与地方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

(4)程序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程序正规、严格,更注重民主;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立法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

7. 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答案】行政机关管理手段是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签订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8.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小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9. 简述行政给付一的原则。

【答案】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遵循原则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