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
②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一也可以援用。 ④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包括如下:
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孽息。
④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仟; 而恶意占有人却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2. 简述《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答案】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具体而言,《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有:
(1)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和登记资料的查询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②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3)登记的种类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种类和登记的内容,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①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a.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这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②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a. 所有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b. 用益物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卜进行记载,对用益物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c.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3. 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答案】(1)意思表示的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己为意思表示的正确
含义。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时明显不完整,当事人间可能发生异议,需以解释方式确定其内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且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在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在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解释的原则
①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民事行为本身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贯彻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原则。
②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认为,内心的效果意思虽然是意思表示的起源,但当事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却是意思表示的核心或者根本。因此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贯彻客观主义原则,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
③折中主义。折中主义认为,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效力的重点既不绝对地放在意思上,亦不绝对地放在表示上,而根据具体情况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 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折中主义的宗旨是全面考虑各种利益的衡平关系,既顾及相对人利益与交易安全,又顾及表意方利益。
4.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具体包括: a. 当事人。仟何民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人作意思表示,有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人。
b. 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构成民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动产; 有的民事行为须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如买卖合同。
c. 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②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同的效力。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①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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