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612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答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包括:
(1)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于丧失行为能力后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效力,原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欺骗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撤销也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的变更、撤销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
2. 简述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答案】(1)无权处分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人的,自始发生效力。权利人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均可。关于追认的方式,较多的学者认为,追认为不要式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追认应当用明示方法。
②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处分后可能取得处分权。
③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中,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无权处分在侵权责任中,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虽然其处分经权利人追认而发生效力,并不兔除处分人的赔偿责任,权利人仍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3.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
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4.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做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行为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二者确认的标准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能否获得民事行为能力,还受自然人的年龄和认知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在于确认主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在于确认民事主体能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论述题
5.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案】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之所以确立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主要客观依据是:
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也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必然会促使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家庭和个人积累财富,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③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我国现阶段发挥家庭的养老育幼、消费职能和巩固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
(2)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即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是我国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我国《继承法》将宪法和婚姻法所确立的养老育幼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把这条原则贯穿在整个继承法之中。它具体体现在确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上,即遗嘱的有效条件、遗产的分割和遗产的分配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方面。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现状的。它有利于继承法的正确实施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发扬。我国继承制度中的各个方面都明确具体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的确定,死者的债权债务同时继承等。
(4)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整个《继承法》的各个主要制度中都得到充分体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民享有继承权不分性别。
②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③在代位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的,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无论男女)都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的权利。
④对遗产范围的确定,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只能以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另一半分出为生存的配偶所有。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为中心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等。前者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都是法定的; 后者主要体现在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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