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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868经济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白然资源法

【答案】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由各种资源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特殊企业

【答案】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3.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4.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5. 投资管理制度

【答案】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它主要由计划管理、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6.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其必须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

7.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8. 企业核准设立

【答案】企业核准设立。又称核准设立主义或许可设立主义,指企业设立时,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要通过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企业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一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采取的基本上是这种设立方式。我国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首先要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办理企业登记; 登记时还必须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含义。

【答案】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指在与该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有关联的、有边界范围的市场中的地位。这就需要考察与经营者竞争行为相关的市场。具体的市场,总是由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一系列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所构成的。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因此,相关市场的相关性,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的特性,具体表现为在产品和服务种类上的相关性、空间上的相关性和时间上的相关性。相关市场可以分为:

(1)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2)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3)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10.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规定。

【答案】《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新法规定:

(1)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长不得兼任经理。

③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得兼任监事。

(2)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法律规定:

①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小当利益,

③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④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11.简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质上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通过大众传媒,制造舆论,因此,它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受到《广告法》等制约。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除明确规定广告外,还规定了“其他方法”,这是对广告方法的补允,使“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包容的形式包括了一切可以对商品进行宣传的所有形式。

(2)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即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完全捏造,以影响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误认从而可能误购。

对此认定标准应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为依据,如果消费者以自己通常的判断能力、消费常识,以其对广告的理解来认购商品,结果发现商品并不是自己所理解的,则该广告宣传已构成引人误解。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优先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12.如何认识经济法学界的“国家干预论”。

【答案】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认识“国家干预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①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

②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