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此一论题以舍勒之价值情感伦理学为立足点揭示“真诚”内涵。
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的良知”即“真诚”承担着精神拷问与反思功能。“作为本体的人”(homo nonmenon)与“作为现象的人”(homo phaenonmenon)的划分将“诚实”的情感因素限制在理性之下。康德伦理学中“良知”的不可究,(海德格尔曾在“基础生存论”立场上对“良心”作过视察)限制着人对“真诚”内涵的充分揭示。
以主体性原则为立场不能充分揭示“真诚”内涵。毕尔格在《主体的退隐》一书中描述了主体惊心动魄的历史。特里林在《诚与真》一书中从文学批评角度论述了“真诚”观念怎样被强劲的现代真实意识篡改的历史。弗洛伊德站在对自我解构的向度对“真诚”作出了毁灭性的分析。卡莱尔在《论英雄、英雄崇拜和历史上的英雄业绩》一书中给予了“真诚”神圣信仰的高度,这对对“真诚”的论述提供了新的思考纬度。
有必要以舍勒之价值情感现象学为立足点来充分揭示“真诚”内涵。
“真诚”归属伦理学范畴。舍勒将康德伦理学称为“形式主义”伦理学,将自己的伦理学称为“实质伦理学”(又译质料伦理学)。在他看来,价值是一个事实领域,价值客观根置于每一个体体验直观中。他批驳了康德伦理学中的“普遍必然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康德伦理学具有的“定言命令”功能依然是他的非限制性伦理学不能有的优势。海德格尔站在“基础存在论”的立场上反对在“在”没“显现”前建立伦理学。舍勒的“涌动”与海德格尔的“阻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针对“真诚”论题来说,海德格尔的生存论恰恰撩开了“真诚”这一道德行为必要性的氛围。
“真诚”即“忠实于自我”首先是“忠于”一词的“意向性情感”(intentionales fühlen)不再是与一般认识论上的判断对象粘连在一起,它只“忠于”或密集或疏淡的“被给予性”。“忠实于自我”意味着个人对“自我”“本质”(was-sein,essence,既非个别,亦非普遍)的把握,这个“本质”就是“在世界中体验的自身被给予性”。
作者区分了“真诚”的三重内涵。第一重内涵可谓之不欺骗,欺骗包括言、行欺骗。继而借用里克尔的象征理论,借以描述真诚的第二重内涵;与真诚的第二重内涵相照应的象征性自我拥有象征的本体性功能,也正是在真诚体验者的象征化内涵中,“象征性自我”以“呼吁”的方式拥有自身的“理念”纬度。真诚的第三重内涵由“我”与“他人”之间的“理解”奠基,体验者在与他人交往中对自我价值的“维护”深化了真诚的精神图景。舍勒之“雅人”形象是对第三重内涵的形象化展现。
真诚与人文主体的信仰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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