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思考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制度。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其他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多种形式。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2. 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

【答案】在我国宪法规范还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其原因在于:

(1)尽管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却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从总体上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

(2)有学者认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意在保障人民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完全是针

对国家而设立的。依照这种宪法理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却不具有任何效力。宪法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宪法规定的禁止条款一般仅适用于政府机构而不适用于私人,私人行为一般只受合宪的联邦与各州的法律约束。

(3)随着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宪法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个别权利“私法”适用的情况。在我国,2001年的齐玉等案引发了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实际上指的正是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3.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

①一般而言,制宪权是先于国家权力的权力,与国家政权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②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政权发生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等),都不涉及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③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和发展。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的制定,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联系

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权利,先于修宪权而存在。修宪权是源自于制宪权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制宪权的运用所形成的宪法来确定其行使主体和程序。只有先行使制宪权,制定出宪法,才存在修宪权的问题。

4. 请结合中同近现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简单谈谈宪法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答案】宪法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

(1)确认和巩固作用。取得革命胜利后的无产阶级,用宪法的形式将其取得的胜利成果登记和固定了下来,使之得以巩固。这种确认和巩固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革命胜利成果; ②确认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整体社会秩序固定化; ③确认国家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 ④使统治阶级的政权合法化; ⑤将政治权力的更迭程序化和固定化,保证政治权力更迭的稳定。

(2)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①宪法将国家政权内部的各国家机关及其活动程序固定下来,使国家机关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使国家机器有条不紊地运转。②宪法将法规名称规范化,严密了国家的法律体系。③宪法规范了法的监督体系。

(3)限制作用。主要的限制作用在于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比如,各种权力机构如何组成的、对于这些机构赋予了什么职权、这些职权是如何行使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

且这种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促成公民整体上基本权利地实现。

(4)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它不仅要规范被统治阶级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统治阶级的行为。正是通过这种规范的作用,才使得整个社会结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宪法的旗帜下大体上保持统一。

(5)指引作用。指引作用同样也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宪法规范的作用形式的一种。宪法既指引公民的行为,并且还指引国家的行为。就其指引的性质而言,宪法既指引法律行为,也指引伦理行为以及其他社会行为。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宪法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它直接或间接的确认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它直接宣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明确地规定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7)思想教育的作用。不论任何性质的宪法,它总是要把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合法化,并且要不断向社会的成员加以传播和灌输。社会成员通过接受宪法的宣传和灌输,可以提高其本身的文化素养,特别是能够提高其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5.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与意义?

【答案】(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区别; 从而彻底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等级特权制度。它还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治权。”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的总称)是最高行政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根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的干涉。

在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三者关系中,参议院拥有广泛权力,国务员也负有实际责任,临时大总统则要受到很大的牵制,几乎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力。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力图通过“议会斗争”和“责任内阁”这两件法宝,限制袁世凯的权力,维护民国基础的意图。 ②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它规定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及营业权; 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通信、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它还规定只有在为了“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依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求发展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倾向。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②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终结,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国家制度,赋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