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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620法学基础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2.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3.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4.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

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5.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6.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我国宪法结构。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结构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就是宪法宣言、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技术性事项等各部分内容的排列次序。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实际上是指宪法典的体例。我国宪法的结构也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

(1)我国宪法的内容结构

一般说来,一国宪法主要包括宪法宣言、宪法原则和宪法政策、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技术性事项等内容。

①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属于纲领性序言,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

②我国1982年宪法内容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首都几个部分。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2)我国宪法的形式结构从形式结构上说,宪法正文一般山总则、分则、附则二大部分组成。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31条修正案。关于章、节、条的设计,均有中文数码明确表示。

①从内容上看,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

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一般

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nm, . 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

③宪法正文的附则

宪法正文的附则,有的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8. 制宪权的性质是什么? 如何理解制宪权行使的界限。

【答案】(1)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实际上是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②制宪权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③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所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

(2)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制宪权主体在运用制宪权时是否应受限制,制宪权形态中是否存在“绝对意志的自山”,这是涉及制宪权界限的基本理论问题。虽然制宪权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宪权的行使是不受任何界限的。实际上,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①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a. 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上的统一整体,从而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思,使宪法获得正当性。

b. 制宪目的的合理性与制宪权的合法性并不是始终相吻合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宪内容有时也可能是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体现的。同样,不合理的制宪内容也有可能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体现的。 ②受法的理念的制约a. 制宪是一种法的现象,在法的领域内进行,其活动受法的原理的制约。 b. 制宪过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宪者头脑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合为一体,成为指导制宪的一种原理。

c. 就特定国家制宪过程而言,都存在着制宪原则与具体的立宪技术方面的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实际上起着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

③受自然法的制约

a. 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不尊重人权的任何制宪活动,背离宪法正当性的价值,都有可能失去其存在基础。

b. 自然权利实际上约束着制宪权,漠视自然权利的制宪权不具有正当性。

④受国际法的制约

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的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