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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J680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单边冲突规范

【答案】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了应该适用的法律体系,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2. 仲裁

【答案】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是指由一名或数名中立的、通常是经争议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居中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以下三种:①国际仲裁,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②国内仲栽,一般是指同一国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该国发生的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 ③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3.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4.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5.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

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6.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7. 强制许可原则

【答案】强制许可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和标记。

8. 《伯尔尼公约》

【答案】《伯尔尼公约》即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缔结。缔约国家于1887年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历经五次修订,到2006年11月己有162个成员国,大部分成员国采用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界定了保护作品的范围和权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开放性的国际公约。

二、论述题

9. 试述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的法。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外国人法律地位和诉讼、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部门。区际冲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性质,或者说区际冲突法是否与国际私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在理论上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上又小能一概而论的难题。具体来说,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既存在联系也有许多区别。

(1)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

①在历史上,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的,这也就是说,

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②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商事法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问题。

③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可以说,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借鉴。

④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通过指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故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⑤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两者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

虽然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是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②两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的任务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而国际私法所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则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③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或者是某一多法域国家全国统一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或者是该国内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或不成文的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际私法解决的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国际性质所决定的。

④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处理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则更多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⑤两者制定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他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国际私法的制定和施行不得不考虑到国际因素,不得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制度和最惠国待遇制度,等等。但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则无需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而只会受制于其所属多法域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更多地受到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制约。

⑥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a. 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连结点,常常用来作为确定当事人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