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2.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4.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5.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6.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二、论述题
7.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是如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方针的?
【答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总方针,在此一时期内,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法律也在诸多方面体现了该总方针:
(1)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①关于政权性质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有如下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第五条); “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产”(第六条)。
②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
参议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战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通的政权组织形式。“三三制”政策,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口。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①总的指导原则
抗战时期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这既有利于打击汉奸分子,又有利于团结多数共同抗日。
②突出任务
抗日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突出任务,是打击投靠日寇的汉奸及战争罪犯。前期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为代表,后期以《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为代表。
(3)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立法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规定,凡留居边区没有土地耕种的退伍抗日军人和抗属、蒙回少数民族、外来的灾民、难民、移民,得呈请政府领取公地或公荒,并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都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一方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地主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有利于抗日统一战线的建立。
8. 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案】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 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
(4)《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因为是曹馄贿选国会议员通过实施的宪法,因此,也被时人称为“贿选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惟一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该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反动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由皖系军阀段棋瑞执政府于1925年12月起草的。该草案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主要反映了段棋瑞政权的主要利益以及段祺瑞政权与各派军阀之间的妥协,但是该草案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强烈反对,未能成为正式宪法。
(6)《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