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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72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基础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原则

【答案】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2.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3.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4.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5.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6.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答案】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①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②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

二、简答题

7.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

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二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同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

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有着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为此,就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