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广西大学法学院619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刑法学、行政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2.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3. 法学的本土化与法学的国际化

【答案】(1)法学的本土化常常被当做一种与全球化或者国际化相伴随而又相逆相反的社会发展运动,它是指一种主张、捍卫、复兴地方的或民族的传统的法学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实践。也是文化因素在法学理论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适应地方特点的变异过程。

(2)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教育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运作体制、法律服务等)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趋势在下列三个方面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来:

①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3)二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着眼于法学的发展趋势。其区别主要有:

①二者是对立的。法学的本土化是强调本土特色,淡化外部因素; 法学的国际化是强调国际统一因素,淡化特殊性。

②二者具有的主观性程度不同。对法学的本土化而言,人的主观能动性大些,因为本土特色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之分,因此法学的本土化就不可避免地注入了主观因素。而法学的国际化注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包括更多的客观性、很少的主观性。

③二者是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的表现。即法学的本土化体现的是法的特殊性,法学的国际化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对的,本土化和国际化也是相对的。在一定范围

内它是本土化,但在另一种范围或者在更小的范围内,它就是国际化。

4. 法律推理

【答案】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沸渊源; 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 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 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5. 单行条例

【答案】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同构成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简答题

7. 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

【答案】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 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

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8. 论述和谐社会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人是社会的细胞,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基。没有人与人的和谐,就不可能存在作为人之集合的社会的和谐。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包括:

(1)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引导全体公民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这是实行法治的第一要务,也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制度基础。民法通则、婚姻法、亲属法、教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地规定了作为具有不同身份的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每个人行使与身份(社会角色)相联系的权利、履行与身份(社会角色)相联系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如果每个个体都能够做到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则能够达到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的状态就能够实现。

(2)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诚实信用是任何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是为人处世最为基本的准则,被称为“金科玉律”。但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文化负面影响的冲击,我国社会面临着诚信缺失的严重困扰。诚信缺失集中表现为违约、偷税漏税、贷款不还、假冒伪劣、制贩假证件等。诚信缺失小仅严重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导致社会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缺少基本信任和合理预期。鉴于诚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解决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需要综合治理,除了道德教育、舆论监督之外,更主要的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监督重建诚信社会。当前,要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履行合同、执行法律裁决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把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保证社会成员信用的长效机制,进而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3)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建构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而法律正是化解矛盾和纠纷的第一机制。为了使法律真正起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作用,除了加强立法,从立法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之外,还必须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矛后和纠纷方面的主导作用,把矛后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往往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特别是在其他方法都不能解决冲突的情况下,一般最终都要选择司法途径。司法机关为及时消解矛盾、减少冲突、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依赖公正的司法和权威。大量事实表明,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相反,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加剧矛盾,增添矛盾。

9.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答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