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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医疗救助

【答案】医疗救助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疾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特点是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旨在恢复受助对象的健康。

2. 部分积累

【答案】部分积累式,亦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阶梯式。该模式根据分阶段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征收费率,目标是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支平衡,其特点是费率具有弹性,可以根据养老金支出的需求分阶段地调整费率。

3. 安置保障

【答案】安置保障是以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或养老等为内容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主要面向军队专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应由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军人,以及退役的伤残、病军人。安置保障的内容有:对军队转业干部与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安置; 军队离、退休军人的养老安置; 残疾军人的安置; 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的回乡安置。

4. 法律规范

【答案】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享有某种积极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许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禁止某种行为。

5. 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

【答案】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的解释与比较如下:

(1)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的解释

受益基准制(Defined benefit System)又称“待遇确定型”,是指受益人的社会保险津贴的获得方式和数额取决于事先规定的受益标准,比如工龄、年龄以及实际生活需要等,而与实际的缴费额和缴费年限无关或关系不大。

缴费基准制(Defined contribution System)又称为“缴费确定型”计划,是指受益人社会保险津贴的获得取决于本人过去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所缴纳资金的数量,而且是谁出资谁受益,受益与

既往的资金贡献对等。这种方式意味着受益人的缴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固定的,而其受益程度则根据缴费所形成的基金(受缴费时间长短、费率水平高低、收缴率等因素影响)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受投资管理水平以及资本市场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加以确定。

(2)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的比较

一般来说,无论是短期性津贴项目,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还是长期性津贴项目,如养老保险、伤残保险等,受益基准制都具有适用性,而缴费基准制一般只适用于长期性津贴项目。从它们所承受的风险类别来看,在受益基准制条件下,投资风险、伤残风险等各种风险是由基金管理者或筹集者承担而不是由受益人来承担,但受益人却要承担雇主破产的经济风险或政府不认账的政治风险,相反,在缴费基准制条件下,投资风险、伤残风险和长寿风险完全由受益人承担而不是基金管理者或筹集者承担。

6. 分散管理模式

【答案】分散管理模式是指在政府直接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的国家里,一般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障,包括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一律为国家的公职人员。

7. 给付确定模式

【答案】给付确定模式是指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支定收”模式,维持的是短期内的横向平衡,一般没有结余。这种模式通常和现收现付模式联系在一起的。

8. 福利

【答案】“福利”通常具有“幸福”、“富足”等多种含义:

①最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常指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和总体上的利益,包含了富裕、幸福、平等等人们追求的价值理想;

②“福利”是一种物质的或者是货币的资源分配方式,如福利性住房分配、福利性津贴制度等;

③“福利”指对特殊社会成员提供帮助或者特殊服务的方式,常常用作指一些专门针对贫困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济和特殊服务。

二、简答题

9. 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

【答案】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方式有:

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后付制(Fee for Service)和预付制(Budget Control)。前者指按服务项目付费; 后者有总额预算包干、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工资制等方式。

(1)按服务项目付费

这是医疗保险最传统、应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指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量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它属于事后付费。在具体操作上,它可以先由医疗单位付费后再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也可以先由患者垫付再从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部分或全部。这种付费方式具有实际操作方便、适用范围广泛等优点,但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直接相关,医疗机构因此具有提供过度服务甚至虚报的动机。同时,第三方付费的事实亦使医、患双方缺乏费用控制机制,从而容易造成医疗浪费等结果。

(2)按人头付费

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1年),根据接受医疗服务的被保险人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在此期间(1年),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行收费。按人头付费实际上就是一定时期、一定人数的医疗费用包干制。由于医疗机构的收入与被保险者的人数成正比,与提供的服务成反比,结余归自己,超支自付,这就产生了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医疗费用控制和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过,这种付费方式也可能产生鼓励医疗机构以较低的医疗费用而减少服务提供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一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每个医生最多照管病人的数量。在丹麦、荷兰、英国最早实行按人头付费的办法后,意大利、美国等国家也广泛采用这种方式来支付医疗费用。

(3)总额预算制

指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对服务地区的人口密度、人口死亡率、医院的规模、服务数量和质量、设备设施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测算后,按照与医院协商确定的年度预算总额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这种付费方式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必须为前来就诊的被保险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自负盈亏,所以又称为总额预算包干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付费方式。

(4)按病种付费,亦称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

这种方式是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的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成若干级,同时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对每一组的不同级别分别制定价格标准,按照这种价格对该组某级疾病治疗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性支付。简单地讲,就是按诊断的住院病人的病种进行定额支付。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医院为获得利润而主动降低成本,缩短平均住院日,一定程度上减缓和控制医疗费用上升的趋势。缺点是难以在水平不同的医院、服务项目、质量以及病例的组合中建立准确、恰当的分类系统,尤其是当诊断界限不明时,容易诱使医生令诊断升级,以获得较多的费用支付,而且标准复杂,调整频繁,管理成本较高。

(5)工资制

指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向他们发工资,以补偿医疗机构人力资源消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医疗保险机构能够较好地控制医院的总成本和人员开支,医务人员的收入也有保障。缺点是由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给医务人员的费用是固定的,与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