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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法律程序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案】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各司其职,避免越姐代危陪审员对于法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 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缺乏分工或者分工小充分的程序在功能实现上是有缺失的。

(2)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如以分级式的审判阶梯来完成审判任务,比只经过一审更可能抑制法官判断的随意性。又如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行政主体的悠意。

(3)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①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 ②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4)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①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既然选择了程序,也就抛弃了野蛮和无序,选择了文明和有序。②通过程序形成了一个解决复杂争端的相对隔音的空间,使人们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起就与社会相对隔离,简化为单一的程式化关系,既排斥了原有的社会角色,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因素。

(5)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尽管没有外在压力,但程序能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不知不觉地遵循相应的行为模式。

2. 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

【答案】(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

(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即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

①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以及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

②回避制度,是指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③审判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④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力一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⑤合乎情理,是指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

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⑧律师自由,是指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

(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

①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②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③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3. 如何理解邓小平法制思想?

【答案】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制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代。这是当代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第二次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这一法律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二个重大理论成果。

(1)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从国内条件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影响较深,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从国际条件来看,对苏联模式的经验教训及其给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造成的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进行反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2)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那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一是应当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二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必须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4. 如何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重要发展?

【答案】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回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三个重大理论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探索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指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推动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新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江泽民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置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他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问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他看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所以,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前者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 后者则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尽管二者范畴不同,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的方式与特点不同,但它们的地位和功能都很重要,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既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5.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案】(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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