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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杨某对某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由某开发公司补偿其拆迁费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将补偿额改变为6万元。杨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为行政裁决
B . 某开发公司为此案的第三人
C . 此案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或由某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D . 法院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是()。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必要共同诉讼中1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中1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原告可以撤回起诉,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反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辩论原则的体现。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的体现。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2000元。 5000元。 1万元。 30万元。 病例摘要:谢某,女,45岁,市民,已婚,于2011年11月10日上午8时就诊。 患者近一年来,下痢时发时止,稍有饮食不当即泻下黏液便,时夹脓血。曾到多家医院就诊,结肠镜诊断:溃疡性结肠炎。间断服用柳氮磺胺吡啶治疗。因服后胃内不适,未能坚持服用。为求中医治疗而来我院。现症见:下痢黏液便,时夹脓血,伴腹痛,里急后重,纳少,倦怠嗜卧。无呕吐及异常汗出等。既往体健,否认肝炎、结核病史及药物过敏史,否认家族史,平素喜食肥甘。查体:T37.5℃,P84/min,R18/min,BP112/68mmHg。神清,查体合作,形体消瘦,表情痛苦,自动体位,发育正常,营养欠佳。舌淡苔腻,脉濡软。巩膜及全身皮肤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及压痛。心肺未见异常。腹部平坦,左中下腹部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腹部叩诊鼓音,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活跃。血常规:WBC12.1×109/L,N81%,L19%。尿常规:未见异常;粪常规:外观脓血便;镜检:白细胞(++),红细胞(+)。肝胆脾胰B超:未见异常。 赵某在某区经营自制熟食已经有一段时间,因其所作熟食味道独特,食客颇众。但区卫生局接到举报称赵某在所制熟食中加入了“鸦片”,遂决定对赵某展开调查。赵某得知后,欲起诉卫生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卫生局要调查赵某的决定行为是尚未成熟的行为,未对赵某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的,由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即将进行的调查行为以及可能的处理行为均会损害到赵某的合法权益,若等到损害发生,就会无法弥补,因此应允许赵某起诉卫生局的决定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决定行为是卫生局的内部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 因决定行为影响了赵某的名誉,是侵害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杨某对某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由某开发公司补偿其拆迁费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将补偿额改变为6万元。杨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第三人、管辖及判决。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因此,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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