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642宪法与行政法之宪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宪法解释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案】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随心所欲。而对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的原则和具体的原则:
(1)总的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变化影响深远,对宪法的解释就必须坚持从严的原则。但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新情况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因此合理的原则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2)具体原则
①依法解释原则。只有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
②符合制宪目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面文字为依据,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日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
③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任何一部宪法的各项规定都无不以根本精神为基础,都无不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尽管宪法是统治阶级对已有成果的确认,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发生变化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能起到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
⑤字面解释原则。字面解释原则又称普通含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普通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关不能随意发挥。
⑥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是指释宪主体在解释宪法某一规定时,不能孤立进行,而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他内容的联系中进行。也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宪法原则功能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整体解释的要求有:
a. 解释宪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
b. 注重解释的统一性,对宪法中规定同一事项的不同条款、条文和修正案应合并解释和全面考虑,全部有关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c. 协调宪法中冲突的成分,使整部宪法均有效力。
2. 简述国家机构具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此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有的虽然本身不是暴力机关,但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意志的实现。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
②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下组成的。
就整个国家而言,由这些不同职权、不同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组成一个国家的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家机构体系。
(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 ①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沉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
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③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6)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国家机构与阶级、国家等社会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基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需要而设立的。
3.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都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③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并列的伙伴关系,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设立的目的不同。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③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a.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④自治层次不同。
a.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
b. 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⑤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