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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34知识产权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2.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案】(1)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

(2)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

①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②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

③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

(3)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3.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4. 公司的发起设立

【答案】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封闭性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份,因此,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具有设立程序简单的优点,通常被认为是中小型公司所常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

5.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二、简答题

6.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答案】在民法原理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所谓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一般小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

由此,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项:

(1)外观解释原则。凡票据行为,如己完备法定形式,即使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客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进行客观判断,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据来任意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

(3)有效解释原则。解释票据行为,应在票据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

7. 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答案】(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总体说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包括:

①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还债,而自己无力挖掘出债务人的财产所在时,可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债务人交出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作还债。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如果继续隐匿财产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后无偿转让、低价处分财产的,不仅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可通过破产撤销权等制度使其归于无效或撤销,而且有可能产生债务人的负责人或者准债务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②破产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债务人的可分配财产,而且可以通过破产犯罪制度增大债务人获得刑事责任的几率。

债务人构成破产犯罪时,债务人即便丧失了破产免责的好处,对债权人来说,也未必能够增加债权的受偿额,由干破产程序中的程序花费较之干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要多得多,这相对干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来说,不膏为债权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利益为代价获取债务人的人格的贬损。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就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原因在于:

①获得破产免责的益处,使自己对所负债务的无限责任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转化为有限责任;

②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以获得破产法上的债务重组安排、部分甩掉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带来的人格贬损和其他消极后果;

③通过破产法卜的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保留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甚至一个现代社会的劳动者必不可少的生活和工作费用及用品。

企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原因为:可以利用破产预防程序,在获得债务的期限犹豫或者分期清偿等方面益处的同时,能够避免破产清算,对于董事等负责人,则可免去公司无力清偿时冒险继续从事经营可能带来的个人对债务增加的法律责任,因为,破产程序之内对债务进行调整的和解协议或者重整方案的通过都无需获得全体债权人的一致赞成。

8.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什么效力?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 简述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支票具有要式性,它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才能有效。

(1)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按《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持票人签章。支票卜未记载卜述事项之一的,其